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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灯:一个人的外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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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也可以名正言顺地与外国人做进出口生意了!”在美国定居不到3年的哈尔滨人左思棋,最近想卖掉自己在旧金山的房子回到被誉为“中国冰城”的家乡,专门从事外贸。

    支撑左女士上述举动的依据是:中国新修改的《对外贸易法》已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家商务部根据该法颁布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也同步实施,个人做外贸已基本扫除了政策上的限制。

    在此前的中国对外贸易法中,个人被明令禁止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而新外贸法的第2章第8条则写道:“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它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活动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这表明,即便是一个最普通的百姓,也可以从事对外贸易活动。

    44岁的左思棋有着在国内10多年外贸的经验。她曾经在国营外贸公司工作,4年前辞职开始自己做外贸生意。但一直以来,国家对外贸经营的主体要求非常严格,不允许个人从事外贸活动,所以她不得不挂*在一家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下面做外贸生意。

    “明明就是自己的生意,我却没有合法的身份,合同得盖外贸公司的章,还得在外贸公司财务走账,还得给他们交管理费等。”左思棋一肚子委屈。

    按照左女士的说法,现实中像她这样从事外贸经营活动的个人有很多,这早就不是什么秘密了。但“因为名不正言不顺,这份钱赚得很是辛苦”。

    在专家看来,现在《对外贸易法》的修改实际上是对现实的经济关系加以明确,是为“外贸自由人”正名。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国际商务系主任黄静波教授表示,“放开对个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限制,标志着中国外贸行业将进入完全意义上的市场竞争。”

    “个人外贸权的放开,体现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刘雪琴研究员指出,现在中国外贸经营主体市场化了,不再有所有制形式限制;外贸业务也市场化了,生产、销售、价格都由市场说了算。“在对外贸易方面,中国已经完成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

    市场的变迁催生新法出台

    中国于1994年制定了《对外贸易法》,该法在限定外贸经营者范围的同时还规定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许可制度,并对生产企业、商业、物资企业的自营进出口权规定了严格的审批制度。在这样的体制下,外贸经营权由政府授予一部分国有企业,成为他们独享的权力。

    “国有外贸公司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力图通过控制流通领域进而控制生产领域的有力手段,然而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步步深入,国家对这种手段的依赖性势必越来越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沈四宝认为,新外贸法扩大外贸经营者范围,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打破了与市场经济背道而驰的垄断,这对整个市场的良性发展起着重要意义。

    中国法学会WTO研究会副会长何茂春博士也指出,外贸权高度垄断,不仅制约了国内体制的改革,严重妨碍了公平竞争,给中国很多产业带来了损害,而且也影响到中国融入全球化。“自由贸易是当今世界的大潮,全球化重要的一部分就是贸易高度的自由化,任何个体都有自由贸易的权利。”因而他认为,以修订的新法开始实施为标志,“外贸权的下放,可以说是中国最近25年来外贸体制改革的成果。”

    应该说,外贸经营权门槛的撤除,私营企业和自然人都能涉足外贸业务,最敏感的莫过于传统外贸公司了,因为越来越多的外贸经营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将急剧升温,同时,公司还将面临更严峻的挑战--人才流失、客户流失。

    近几年来,传统的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外贸公司一直是被逼向市场,外贸经营权门槛一降再降,中央政府还于今年1月降低出口退税率,且退税指标向生产企业倾斜。一系列类似的变化,让原本有国家政策扶持和垄断性经营的外贸领域逐渐向完全竞争状态过渡。内部政策环境步步紧逼,让外贸公司感到前所未有的压力。越来越多的外贸企业寻找突围路。

    何茂春博士表示,“总体来讲,新外贸法的修订是对1994年《对外贸易法》非常好的补充,也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根据WTO规则作出的立法上的调整。”

    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从明年1月起,对外贸易由审批制全面转为登记制。在贸易权方面,中国将给予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不低于中国企业的待遇。如果外国的自然人能在中国做外贸,中国的自然人当然也应当能够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不过,新外贸法出台并不意味着任何个人都可以不受限制地从事进出口贸易。何茂春指出,自然人获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在实施过程中,仍然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法定程序,它涉及到海关的监管、税收等具体问题,还要受到产品、目录、配额、许可证制度、安全环境保护等问题的约束。但他相信,在经过一段时间实践之后,会慢慢走上有秩序的发展道路。

    何博士表示,“新外贸法与原外贸法相比,虽然更为系统,可操作性也有进步,但依然留有一些问题,部分新增的条款也只是对某一事项的原则规定,缺少具体实施程序和操作方法的规定。除了《对外贸易法》之外,还要有相关法律法规来补充才能构成的整个外贸法律体系。”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司长尚明曾透露,“至少有几十个相关的法规规章,正在按这些文件的轻重缓急紧锣密鼓地起草着。”

    个人外贸并非易事

    “我并不看好个人做外贸生意。”做外贸工作已经有8年多的商人林献雄表示,个人经营外贸,得承担起以往整个公司的风险。并且,个人外贸可能会进一步加剧在进出口贸易中的相互压价,导致恶性价格竞争。此外,个人如何结汇、开信用证,在报关、纳税、经商过程中如何保持诚信,都是需要解决的新问题。

    大连一家外贸公司的总经理于兵认为,个人经营外贸的政策虽然放开了,但外贸本身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行业,“这里面还有很多看不见的门槛,这对外行人来说是很难突破的。比如遇到贸易壁垒和反倾销的问题,个人就很难解决。”

    “个人信誉是自然人从事外贸活动的一个门槛。因为一旦发生质量问题,个人如何去承担索赔的法律责任?特别是现在个人从事外贸活动具体细则还未出台,在登记手续、报关等方面还不明确,外商如何相信个人呢?”于兵很有疑问。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院长李雨时也表示“形势并不乐观”,“现在中国个人的信誉体系尚不健全”。
责任编辑: 整理时间:2005-4-12 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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